2006年10月27日

大法官釋字第617號明示兩類猥褻品

大法官解釋釋字617號出爐,看得出是一場激辯後妥協的結果,一方面不認為刑法第235條猥褻規定違憲,一方面則限縮猥褻品定義,區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

第二類是除前述者外,其他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卻未採取安全隔絕措施(例如套封、特定場所陳列或嚴格管制閱聽對象等),使一般人不能夠見聞或持有。

Posted by orpheus at 樂多Roodo! │10:11 │新聞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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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備忘錄〉譴責道德殺人,反對刑法235
〈備忘錄〉譴責道德殺人,反對刑法235【迷幻機器】 at 2006年10月29日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