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11日
拒看電視新聞
其實我一向很少看電視新聞,前陣子因為連戰訪陸,所以看了一些,沒想到剛好發生藝人倪敏然自縊事件,一開始是震驚,接下來則被媒體無孔不入、過渡渲染的報導方式疲勞轟炸,反胃到不想再看到相關新聞。
整個報導大概可以當作最佳負面教材,緋聞八卦加上怪力亂神,被新聞局開罰單、學者批判,卻依然照播不誤,所有急於登上鏡頭的人都忙著爆料,連精神科醫師都不顧職業倫理談論病人的病情與隱私,每天鉅細靡遺地實況播出,外加記者自己的揣測與擅自評斷,演變成一齣血腥煽動的連續劇。
整個報導大概可以當作最佳負面教材,緋聞八卦加上怪力亂神,被新聞局開罰單、學者批判,卻依然照播不誤,所有急於登上鏡頭的人都忙著爆料,連精神科醫師都不顧職業倫理談論病人的病情與隱私,每天鉅細靡遺地實況播出,外加記者自己的揣測與擅自評斷,演變成一齣血腥煽動的連續劇。
而其中最讓人感到不適的,是倪敏然身邊的多數朋友,把箭頭一致朝向事件的第三者,理直氣壯地說「就是因為她不答應!」「男人都喜歡追求女人,但是女人可以拒絕被追」,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不反省到底是誰鑄下了悲劇。這種價值觀毫不掩飾自己的沙文主義思想,認為男人不但擁有花心的權利,而且女人也該配合:元配應當忍氣吞聲,第三者也不該拒絕做小。
最後,元配願意離婚成全他,他不願意接受,而第三者因此想退出,追二兔者不得一兔,他不能承受這樣的結果而自殺,這是他的選擇,其他朋友要找個替罪羔羊來發洩情緒,不難理解,而且這些朋友大概都曾經或正面臨類似的困境(不論是事業、金錢、感情),更不可能承認這是錯的;但是,為什麼媒體也失去了判斷能力,做出一面倒的報導,紛紛對第三者落井下石?難道夏禕一開始被欺瞞倪已經結婚的事實,她不也是受害人嗎? 憂鬱症的成因之一,就是理想與現實差距過大,當周圍環境充滿錯誤的觀念,社會對男人的出軌過度包容,使得一個六十歲的男人在情感上的成熟度卻只有十六歲,而現實世界不會永遠如他所願,最後夢想幻滅,只有走上絕路一途,傷害自己也傷害別人。
他這些所謂的「好朋友」,那些媒體透露出的父權思維,都讓我不想再看到這則新聞,我可以忍受媒體為了收視率變成弱智,但不能忍受這種因為自身的缺陷而壓迫他人的扭曲價值觀。
● 我能不能不看?(林常富)
● 錯在夏禕一人?(彭蕙仙)
● 誰殺了夏禕?(江世芳)
● 倪敏然新聞學(Richy)
● 一個女巫的誕生與馴化(張君玫)
● 台灣版的「獵殺女巫」(楊子樵)
最後,元配願意離婚成全他,他不願意接受,而第三者因此想退出,追二兔者不得一兔,他不能承受這樣的結果而自殺,這是他的選擇,其他朋友要找個替罪羔羊來發洩情緒,不難理解,而且這些朋友大概都曾經或正面臨類似的困境(不論是事業、金錢、感情),更不可能承認這是錯的;但是,為什麼媒體也失去了判斷能力,做出一面倒的報導,紛紛對第三者落井下石?難道夏禕一開始被欺瞞倪已經結婚的事實,她不也是受害人嗎? 憂鬱症的成因之一,就是理想與現實差距過大,當周圍環境充滿錯誤的觀念,社會對男人的出軌過度包容,使得一個六十歲的男人在情感上的成熟度卻只有十六歲,而現實世界不會永遠如他所願,最後夢想幻滅,只有走上絕路一途,傷害自己也傷害別人。
他這些所謂的「好朋友」,那些媒體透露出的父權思維,都讓我不想再看到這則新聞,我可以忍受媒體為了收視率變成弱智,但不能忍受這種因為自身的缺陷而壓迫他人的扭曲價值觀。
● 我能不能不看?(林常富)
● 錯在夏禕一人?(彭蕙仙)
● 誰殺了夏禕?(江世芳)
● 倪敏然新聞學(Richy)
● 一個女巫的誕生與馴化(張君玫)
● 台灣版的「獵殺女巫」(楊子樵)
引用列表:
這兩天,陸續看到一些BLOGGER對新聞界不停的報導藝人自殺,發出抗議之聲。 我很高興我家已經沒了第四台。 的確不方便,很多時候我也想過,唉,接回去好了。 多付費就多付費。 沒有第四台的日子,不能看料理東西軍、日劇、HBO,的確不好過。 我家大福也跟我媽說:「為什麼我們家都沒有蛇的電視呢?」 (他到我媽家,很愛看動物頻道,尤其是有蛇的節目....) 我們難免,偶爾覺得無聊的很。 偶爾會渴望第四台。 但每在網路上讀到一次,關於現在的新聞節目,是怎
電視的影響【Angie said】
at 2005年05月11日 11:30
Protonix.
Protonix.【Protonix.】
at 2007年02月26日 19:25
我認識很多男性就是這樣,年齡六十,但情感上的成熟度只有十六歲,然而最重要的是:他們不知反省。然後,他們心裡隱含的性別結構,竟然可以複製到職場。例如,女友兼助理,就應該承擔他們所有的雜事。諸如此類。
雖然我不可能跟這些人戀愛,但是這些潑灑出來的不平等,以及對女人的敵意,在這社會上,所有女人無一幸免。
雖然我不可能跟這些人戀愛,但是這些潑灑出來的不平等,以及對女人的敵意,在這社會上,所有女人無一幸免。
Posted by 革少
at 2005年05月11日 11:03
我一看到倪的相關報導就馬上轉台
現在的新聞簡直不能看
演藝人員也各懷鬼胎
真想吐....
現在的新聞簡直不能看
演藝人員也各懷鬼胎
真想吐....
Posted by arthur
at 2005年05月11日 11:31
現在電視新聞台追新聞的態度,真是不敢領教!
整個幾乎是瘋了,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全部報出來,
惡質的內容充斥。
現在都看「公視新聞」,沒有聲光十足的嗆辣新聞,
有的是專業、有觀點的看法,這樣比較好。
整個幾乎是瘋了,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全部報出來,
惡質的內容充斥。
現在都看「公視新聞」,沒有聲光十足的嗆辣新聞,
有的是專業、有觀點的看法,這樣比較好。
Posted by pigy
at 2005年05月11日 15:33
我只能說在新聞價值上,女人的抗爭永敵不過女體的裸裎更引人(父系社會)注目。
我一直認為女性主義者常過於偏激跟執妄於男VS女的對立兩端點,後來我才發現不把這根深柢固的父權思維徹底撕裂拉破,絕對看不見女性自處的位置,也更甭提喚醒所謂女性意識。女人怒吼不見得讓人聽得到,但不怒吼就永遠不會有人注意到!
我一直認為女性主義者常過於偏激跟執妄於男VS女的對立兩端點,後來我才發現不把這根深柢固的父權思維徹底撕裂拉破,絕對看不見女性自處的位置,也更甭提喚醒所謂女性意識。女人怒吼不見得讓人聽得到,但不怒吼就永遠不會有人注意到!
Posted by MAr
at 2005年05月12日 03:34
在這之前還不小心看到一則更令人生氣的新聞,一位媽媽哭訴著自己五歲的小女孩被鄰居大哥哥性侵害,處女膜破裂,告到警察局,和解了事,當事人的母親不但毫不愧疚,還說「處女膜破了給妳錢補起來就好了」、「早用晚用還不是要給人家用」,並且在鄰居之間四處放話攻擊她們母女,讓她們抬不起頭來,所以那位母親才會找上記者哭訴:「女兒不是可以這樣補回來的」、「請他們放了我們」……
那天看完快氣瘋了,居然有這麼可惡的人,寵溺自己的兒子到這種程度,我不用算命都可以看出那個少年的將來會是怎樣。而那些警察又是在做什麼,強姦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早就該呈報檢察官查辦,還讓他們這樣不知悔改,惡言攻擊?
每當想到這種殘酷的事件每天都有可能在周圍發生,就會思考要不要重拾舊業回去考律師,就算免費也要幫助這些受害者到底。
那天看完快氣瘋了,居然有這麼可惡的人,寵溺自己的兒子到這種程度,我不用算命都可以看出那個少年的將來會是怎樣。而那些警察又是在做什麼,強姦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早就該呈報檢察官查辦,還讓他們這樣不知悔改,惡言攻擊?
每當想到這種殘酷的事件每天都有可能在周圍發生,就會思考要不要重拾舊業回去考律師,就算免費也要幫助這些受害者到底。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2日 06:49
我現在只看報紙跟網路了,新聞真的令人受不了。
btw,為什麼性侵還能和解?不解?
又,去考律師吧!(推推)
btw,為什麼性侵還能和解?不解?
又,去考律師吧!(推推)
Posted by serry
at 2005年05月12日 21:14
找到相關的報導了,1999年通過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有三項但書,其中夫妻之間與未成年者仍沿用告訴乃論,是因涉及社會文化複雜的之需求,同時專業人士不足也是一個問題。但從這案例看,顯然這個模糊地帶是會姑息很多性犯罪者。
http://140.136.88.205/vita1/archives/001994.html
http://140.136.88.205/vita1/archives/001994.html
Posted by serry
at 2005年05月12日 21:28
因為那則新聞是從中途看到的,所以我也不確定一些細節,包括那個鄰居「大哥哥」是不是已經成年,以及警察局如何解決等等。照理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但是通常他們都不會這麼熱心,因為平常就已經夠忙了,至於警察更不用說,搞不好連哪些案件是非告訴乃論都不知道。
現在考也緩不濟急,還是找到相關新聞,把剪報寄到地檢署比較快,還可以指定由哪位檢察官辦理。
現在考也緩不濟急,還是找到相關新聞,把剪報寄到地檢署比較快,還可以指定由哪位檢察官辦理。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3日 02:27
找到這則新聞了:
5歲女童遭性侵 惡狼就住隔壁
(咦,我學弟就在高雄地檢署啊)
我常常覺得法學教育應該從小學開始教,因為很多人常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就算知道也不曉得會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以這例子來說,除了強姦罪,還構成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等罪,除了可以科以刑罰,還能在民法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幾百萬跑不掉。更多人不知道該循何途徑保護自己,教育部除了改歷史地理課本、國文課本,實在該多花點力氣在這上面,畢竟這跟生活息息相關。
5歲女童遭性侵 惡狼就住隔壁
(咦,我學弟就在高雄地檢署啊)
我常常覺得法學教育應該從小學開始教,因為很多人常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就算知道也不曉得會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以這例子來說,除了強姦罪,還構成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等罪,除了可以科以刑罰,還能在民法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幾百萬跑不掉。更多人不知道該循何途徑保護自己,教育部除了改歷史地理課本、國文課本,實在該多花點力氣在這上面,畢竟這跟生活息息相關。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3日 02:57
妳說的那篇報導「非告訴乃論的必要性」提到:
那則新聞並不是這樣的情況,所以不能採告訴乃論,相關條文為:
刑法第229-1條後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27條是指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或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的情況,跟第221條「強姦罪」或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定義不同,是彼此同意的性交行為,因為少了「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構成要件。那則新聞的情況顯然是以強暴脅迫方法,所以不適用第227條。
至於配偶間的情況的確是模糊地帶,這也是因為立法者多數是男性的緣故。(這不是我說的,大學時代的刑法老師也這麼說,雖然他也是男性)還有民法親屬編也對女性明顯不公平,明明是參考德、日法律,但加上大中國「孝順、男尊女卑」等思維就變成四不像,女性一旦進入婚姻就只能自求多福。
●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至於未成年男女部份,屬於「兩小無猜」型的性犯罪仍採告訴乃論,彭婉如基金會董事長洪萬生主張,如果雙方的年齡相仿就不罰,只作記錄。
那則新聞並不是這樣的情況,所以不能採告訴乃論,相關條文為:
刑法第229-1條後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27條是指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或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的情況,跟第221條「強姦罪」或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定義不同,是彼此同意的性交行為,因為少了「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構成要件。那則新聞的情況顯然是以強暴脅迫方法,所以不適用第227條。
至於配偶間的情況的確是模糊地帶,這也是因為立法者多數是男性的緣故。(這不是我說的,大學時代的刑法老師也這麼說,雖然他也是男性)還有民法親屬編也對女性明顯不公平,明明是參考德、日法律,但加上大中國「孝順、男尊女卑」等思維就變成四不像,女性一旦進入婚姻就只能自求多福。
●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3日 09:22
現在的新聞媒體根本就不能叫做新聞媒體了
把新聞搞的跟台灣春捲瘋一樣的去做新聞
...
看這些灌了一堆人工調味料的三流綜藝節目
還不如去看Discovery算了...=_=
反正不看這些三流綜藝節目也不會死
把新聞搞的跟台灣春捲瘋一樣的去做新聞
...
看這些灌了一堆人工調味料的三流綜藝節目
還不如去看Discovery算了...=_=
反正不看這些三流綜藝節目也不會死
Posted by Nath
at 2005年05月13日 11:44
我想這些做新聞節目的人都巴不得轉去做綜藝節目吧。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3日 20:39
然後做綜藝節目的都成了新聞主播和評論員。。。
Posted by 小狐狸
at 2005年05月13日 22:48
To O:
我看那篇報導時,也覺得未成年的性犯罪採告訴乃論的部分,其實不適用於這個案例。這明明就是重大惡意性侵,怎麼能和解?所以覺得是該地的警方草草地用此法規模糊的規定蒙混過去。
(無力中)
我看那篇報導時,也覺得未成年的性犯罪採告訴乃論的部分,其實不適用於這個案例。這明明就是重大惡意性侵,怎麼能和解?所以覺得是該地的警方草草地用此法規模糊的規定蒙混過去。
(無力中)
Posted by serry
at 2005年05月14日 03:37
To 小狐狸:
這就是台灣長久以來不尊重專業的後果啊。
To serry:
關於適用這案子的法條非常明確並不模糊,是因為警察的水準太可怕....報考人數低於錄取人數的情況下,主考官怎能不放水?警察不清楚相關條文也沒有法感,就用直覺亂處理。
這案子居然寫悔過書就混過去,真不知道這些警察是真不懂還是覺得這不是什麼大案子?而事後那對母子變本加厲對受害人做人身攻擊,每天猛按對講機、潑水、刺輪胎騷擾她們,害她們不敢出門,居然「連管區員警也沒輒」?
用常識也知道這是不合理的(拜託把六法全書翻開來好嗎),我看不是沒輒,而是根本懶得做事,能推就推,國家賦予警察公權力,可不是讓他們每天在派出所喝茶聊天的。
這就是台灣長久以來不尊重專業的後果啊。
To serry:
關於適用這案子的法條非常明確並不模糊,是因為警察的水準太可怕....報考人數低於錄取人數的情況下,主考官怎能不放水?警察不清楚相關條文也沒有法感,就用直覺亂處理。
這案子居然寫悔過書就混過去,真不知道這些警察是真不懂還是覺得這不是什麼大案子?而事後那對母子變本加厲對受害人做人身攻擊,每天猛按對講機、潑水、刺輪胎騷擾她們,害她們不敢出門,居然「連管區員警也沒輒」?
用常識也知道這是不合理的(拜託把六法全書翻開來好嗎),我看不是沒輒,而是根本懶得做事,能推就推,國家賦予警察公權力,可不是讓他們每天在派出所喝茶聊天的。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4日 16:06
現在連看文字新聞都很火大,媒體跟倪的那群好朋友還是一點反省力也沒有。倪敏然狂call電話的時候,這些朋友在哪?他需要金錢周轉時,這些朋友又在哪?那些時候幫助他最多的,不就是現在被他們當成女巫的夏禕,到底誰有資格審判誰?連當事人李麗華都說「不要再報導負面消息了」,這些媒體到底是想怎樣呢?
套句盧卡斯在星際大戰三部曲訪問中說的話:「很多壞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他是指安納金,而這段訪問是在問及劇情與布希出兵伊拉克有無關連的情況下,所以也有人覺得他暗指布希。
假正義之名,行暴力之實,認為人有良知良能的想法實在太樂觀了。至少,在這次事件中,我們發現社會的進步並不如想像中的那麼大。
套句盧卡斯在星際大戰三部曲訪問中說的話:「很多壞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他是指安納金,而這段訪問是在問及劇情與布希出兵伊拉克有無關連的情況下,所以也有人覺得他暗指布希。
假正義之名,行暴力之實,認為人有良知良能的想法實在太樂觀了。至少,在這次事件中,我們發現社會的進步並不如想像中的那麼大。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17日 09:20
May the force be with Taiwan.
在宿舍裡沒電視可以看
反倒因禍得福
免受三流電視節目污染
在宿舍裡沒電視可以看
反倒因禍得福
免受三流電視節目污染
Posted by Tim
at 2005年05月17日 13:52
夏禕那場「原諒」(是「公審」吧?)記者會讓我晚上作了惡夢,一堆人施虐的惡夢。-__-
李亞萍說「原諒」她的關鍵點是發現夏真的很愛倪,怪了,李麗華回台灣一開始不就說了他們是真心相愛嗎?什麼時候輪得著這些不相干也不清楚內情的人來評斷真假,他們到底以為自己是誰啊!
有些事情實在不是假裝沒看到就可以當作不存在,最後還說什麼要放寬心胸、包容(之前吵得那麼凶不就是他們鬧出來的?),說他們對於內幕「不想看也不想知道」(拜託,光碟和文件書信全沒收了),真的該有人好好教訓那堆偽君子。
這次事件不是不能報導,但是不該從八卦和人身攻擊的角度,頻率也不該這麼高。或許能讓新聞節目收視率一時之間提高,但是日後會失去更多觀眾,不是因為沒有勁爆新聞的緣故,而是對新聞品質失望。而那些大哥大姊們,我本來就不喜歡他們的表演,在這之後更不想看了,不論是戲劇或綜藝節目。
李亞萍說「原諒」她的關鍵點是發現夏真的很愛倪,怪了,李麗華回台灣一開始不就說了他們是真心相愛嗎?什麼時候輪得著這些不相干也不清楚內情的人來評斷真假,他們到底以為自己是誰啊!
有些事情實在不是假裝沒看到就可以當作不存在,最後還說什麼要放寬心胸、包容(之前吵得那麼凶不就是他們鬧出來的?),說他們對於內幕「不想看也不想知道」(拜託,光碟和文件書信全沒收了),真的該有人好好教訓那堆偽君子。
這次事件不是不能報導,但是不該從八卦和人身攻擊的角度,頻率也不該這麼高。或許能讓新聞節目收視率一時之間提高,但是日後會失去更多觀眾,不是因為沒有勁爆新聞的緣故,而是對新聞品質失望。而那些大哥大姊們,我本來就不喜歡他們的表演,在這之後更不想看了,不論是戲劇或綜藝節目。
Posted by Orpheus
at 2005年05月20日 01:56
雜耍秀!?
和按捺指紋比起來,台灣的新聞才是嚴重地侵害人權!
和按捺指紋比起來,台灣的新聞才是嚴重地侵害人權!
Posted by totororo
at 2005年05月21日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