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5,2006
『新移民的人權問題」(座談紀錄)
去年底,新台灣人基金會辦了個 「新移民的人權問題」座談會,人數不多,大概就十個左右。而非基金會人員的我,則是藉俊賓之便,聽演講之外,亦擔任會議記錄。以下就貼上我所整理的演講內容,若有人對當日兩位講者的簡報檔有興趣,可以email給我。
有人會問說為何要去關注這個新移民這個議題,我會以三點來解釋:
- 台灣自古本就是個移民社會,但卻在社經體制卻缺乏此認知。
- 一個自稱是海洋國家的社會,更需破除『人權疆界論』的狹隘思想。
講者:南洋姊妹會秘書長 吳紹文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廖元豪
地點:新台灣人基金會
開場白
基金會先前對這新住民的著力較少,故藉此機會,邀請吳秘書長及廖教授,分別從第一線的實務工作面以及法律面上,讓我們了解新住民目前遭逢的問題,以及目前已有哪些協助工作,進而找出基金會未來能在此議題上所能做的事及扮演的角色。
吳紹文:
目前來自東南亞及大陸的新住民人數已達三十四萬人,已超過原住民族。因此行政院責成各部會研擬各項因應策略。而因著部會的本身性質的差異,從以防堵、監督為主的政策,如出入境管理局及警政署等,再到教育部及文建會從多元化角度來思考均有,但未有一統合的機制。政府於去年底(2004)成立十年三十億的『外籍配偶輔導基金會』,但目前此基金扮演的角色僅止於經費上得補貼,既中央及縣市政府若現有政策施行,有預算不足的部份,可向此基金申請補貼,各民間團體亦可申請。
從社區營造的脈絡下來看新住民的問題,在個人方面有社會歧視及自信心等問題,更要注意的是,新住民會受限於家務勞動與經濟因素,無暇接觸人群、參與社區活動。而有些新住民在其母國原有相當好的能力,但來台灣後受限於中文能力,使其無法發揮個人所長。
在社會方面,地方工作者常會發現政府資源進入社區,未進行整合,造成資源浪費與團體競奪。例如今日社大開設中文班,而國中小也開設中文班,未來農會也可能開設。因此中央政策制定者,應更注重如何資源統合的問題。另外台灣整個文化知識體系缺乏東南亞區塊,現在最常見的資訊都只是在旅遊方面,對其政治、經濟、文化均不了解,這方面的人才是相當缺乏的。綜合個人家庭面及社會面的問題,因著買賣婚姻延伸之社會歧視和家務勞動、經濟壓力、文化認同、語言轉換等四大問題,導致新住民之文化資本與社會資本無法進行積累。
因應策略方面,最核心的問題是經濟,再來依序為家務勞動,移民二代教養,多元文化認同。經濟方面,勞委會雖有設立職訓班,但主要培訓的工作為安養照顧、廚師等需要證照的工作,而外籍配偶受限於語文能力,不易考取證照。且目前由於政府各部會未相互進行溝通,勞委會的培訓班訊息難以傳達到有需要的外籍配偶中,導致事倍功半。教養方面,最大的問題是會不自覺將其分類,彰顯其外籍配偶家庭的角色。家務勞動部份,目前較沒有較好的方式解決。多元文化認同上,則應教育文化系統尊重多元文化。最重要的突破困境方法就是降低語言障礙以及被壓迫者的培力工作。
在文化方面,若就文建會的角度來看,嘗試操作的策略模式可包括創造文化經濟價值、新住民培力以及創造尊重場域。在文化經濟價值方面,可以多引介些東南亞文化中的精緻文化,而不單只是庶民文化,讓台灣社會認知到東南亞文化的價值。創造尊重場域,例如台北市請姐妹們開授東南亞語課程,以及前陣子在美濃舉行的國際河流會議邀請姐妹擔任翻譯,以及與大學生交流等,均是著眼於創造尊重場域。
在培力方面,政府的政策應該思考增進其中文能力及母國文化詮釋能力等。更需注意的是,目前東南亞通譯、翻譯上的缺乏,造成許多行政的不便。創造尊重場域部份,現有情形是許多活躍的社區營造團體,尚未意識到新住民的角色,導致許多協助工作都是落在社工、社服體系上,但該體系的基本角度是將其視作為弱勢者,且該體系多屬於外來的。因此如何使當地社群,如何將新移民一塊納入社區體系中,這是未來要去注意的。
其他部門的挹注部份,如新聞局可以贊助些關於東南亞文化的電視電影拍攝,而不單只是宣導。教育部可協助多元文化教育部份,但應注意應是針對台灣人來做,而不是針對外籍配偶等。實際推動機制方面,首先培訓各部會新住民社區營造及文化創意的人才,並試著發展文化教材。目前不論是針對台灣人的多原文化教育的教材或是針對新住民生活技藝訓練的教材均是相當缺乏。該受訓的第一線人才包括社工、NGOs、地方戶政民政單位的辦事人員,希望能藉由文建會以、教育部教師研習、公務員培訓等,培養各單位對新住民的認識。
在整體規劃概念方面,分為資源整合、人力素質提升、文化教育三塊。資源整合上,中央部會資源,各單位應多管齊下,分進合擊。而當資源下到地方時,應先鼓勵社區團體在地方進行既有資源整合。人力素質提升則包括,加強所有工作相關人員之尊重多元文化概念及培訓新住民社造人才。文化教育上則是得注重多元文化師資培育及多元文化教材編寫。
在推動過程中需特別注意的事項有:
1. 爭取文化權需有經濟基礎。
2. 產業計畫之附加價值無法提升中文能力者,暫緩推廣。諸如鼓勵其開設餐廳,但由於中文能力的缺乏會導致後續營運上得問題。
3. 大型硬體建設補助,應視新住民自治社團運作能力是否成熟而定。應先就軟體部份先加強,而非大型硬體的設置。
廖元豪:
目前有很多很好的想法,若整個社會的法令制度上本身就有缺陷,在後續推行時會造成很多問題。交工樂隊之前所作的『日久他鄉是故鄉』既是描述新住民慢慢培力成長的過程,敘述從剛來時的茫然失措,再到後來集結組織互助的過程。
要談社會制度的問題,先由現行的充滿歧視與排拒的移民法制談起。由流程中的第一步—入境—來看,在目前的規範中,行政裁量權過大,許可條件過於空泛,且在執行過程中是相當粗魯的,特別是在大陸配偶的面談機制上。現行大陸配偶面談是由境管局等警政單位來負責,而其他外籍配偶則是由境外外交使館負責,因此造成在面談過程中把來台的大陸配偶當成賊看。此外亦無正當程序保障權益,甚至配偶無法獲准來台,在台配偶亦無法爭訟,不承認團聚權。在家庭團聚上,有總額管制,特別是在大陸配偶部份,而以美國為例,雖有移民配額,但在依親移民上未有限制。目前主管機關並未認為分國籍及地區的配額的制度有何問題,然而這樣不自覺態度反倒是現行最大的問題。
再來談到居留部份,由於現行寬泛而不公的驅逐事由,導致其居留地位不穩固。例如以罹患傳染病為例,未判斷其疾病來源,只要有病立即驅逐。而在大陸配偶最常見的理由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然而婚姻移民還有何種特定「許可目的」?其他還有常見的社會安全、風序良俗等空泛的理由。在驅逐時,欠缺最起碼的正當程序,無須司法裁決、無須事前聽證、無須附記理由,既使有事後司法審查訴訟機制,但因人已攆走、法院尊重行政裁量權導致欠缺實益。在加上有陸安專案等給予獎金,導致攆人有賞,錯殺無妨的情形,可見現行機制的失當。
另外驅逐時未考慮被驅逐者處境,只要配偶離婚,不管其離婚原因是家暴、配偶通姦等,因此導致配偶不敢離婚,使家暴情形大增。在歸化前亦有許多不公情形,如在工作權的限制上,使其無法補貼家用;違法排除補助則指在許多社會福利措施施行時,法律上未規範有國籍限制,但行政機關擴大解釋,導致外籍配偶未能得到應有照顧。
在歸化上亦有諸多障礙,現行規定合法居住三年以上、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要有相當財產保証(如存款38萬或月薪超過最低工資2倍)、需通過「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知識」測驗等。特別是財產保障這條款,導致許多條件不足的配偶們需藉由仲介公司開辦證明。制度上另一荒謬之處為申請永久居留証比申請身份證更久,前者需居住五年,後者為三年。對於一個沒有身分証就行不通的台灣,是對外籍配偶非常的不便。
歸化後依然有社會上面的歧視,例如原籍大陸人民從事公職之限制,導致其可以投票選總統,不能擔任清潔隊員?還有社會歧視、羞辱與仇恨語言(外籍配偶少生些、大陸妹等)、就業歧視、交易歧視(口音不對就加價)、其他非自覺的歧視等。即使是在新住民照顧上的經費不比他國少,但由於在基層上得民權保障及文化隔閡的缺乏,致使其無法融入台灣社會。而且台灣並沒有反歧視法,且各行政單位及社會大眾缺乏反歧視的意識,導致融合的障礙。另外政府即使目前強調提供了三十億基金,卻不願將其法制化,使得這基金似乎政府施恩般的措施,而未能使其平等分享公共資源。
從新住民的處境,可以看出台灣仍是擺脫不了主權大於人權的國族主義幽靈。很多決策者的心中一碰到外籍配偶的問題,就出現了人權疆界論。而台灣還有個制度上得特色,要同時具有國籍及戶籍才算是台灣國民,才能行使完整的公民權利。近這些年來,追求台灣主體意識碰上了全球化的去國家化,導致我們的自卑,因此會去歧視非白種人的外國人,建立自我優越感。而外籍配偶既是她國人、異族、第二性、下層階級,變成多層歧視的堆砌。
台灣對跨國移民/移住研究之陌生,政府部門依舊以傳統的推拉理論去分析新移民問題,卻忽略新移民的產生是雙向的。法制上因傳統的學習對象德日等民族國家,未由移民國家來思考,缺乏移民國家的論述。
理想的狀況該是要保障在形式上之國民與外人之間的實質上的國民的公民權,並要認知移民現象是「結構」、「雙向」原因造成,而非「自願」、「單向」,不應「歸責」於移民。新移民與移工是跨海來滿足「我們」的需求、填補「我們」社會的縫隙,他們並非來「入侵」、「掠奪」,而是有貢獻的成員,包括文化、社會、經濟的貢獻。
人權跟主權有時會有些衝突,但處理此議題時,該思考我們想當甚麼樣的台灣人,是小氣巴拉狹隘的台灣國,還是有大國氣度的國家。而新版的移民法中,根據現所提出的版本有許多問題,如移民署的設置,既不能統一事權,更導致警察權的擴大。面對這些問題,移盟所提出的版本中,有以下特點:
1. 婚姻移民不受配額與財力限制
2. 縮短永久居留之等待年限(國際移工因此可能取得居留權)
3. 居留地位確保:居留作為一種「權利」。
3.1限縮驅逐事由:不因細故或模糊要件而驅逐。
3.2考慮可能受驅逐者之現實情狀地位(例如被家暴而離婚、原國籍已經喪失)。
3.3正當程序:事前聽證、訴訟終結前不得執行驅逐令。
4. 移民人權的積極保障:移民管理法→移民權利保障法。
4.1禁止就業、交易或其他方面歧視外人、大陸人與移民。
4.2禁止仇恨言論與種族主義言論。
4.3工作權、社會福利權與必要參政權。
4.4申訴制度與執法機制:保障移民人權的「警察權」。
5. 增設難民庇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