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方式:簡文 | 列表

2008年09月30日

勞委會:除非急用錢 勞保老年給付莫急著領

【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九日電)國民年金十月一日將開辦,明年一月一日才實施勞保年金,因兩者不能同時參加,有些民眾考慮先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但最近政府強力宣導勞保年金好處多,不知那種選擇較划算,勞委會分三種情況為民眾說明,但強調,除非急著用錢,否則勞保老年給付不急著領。

勞委會說,每位勞保投保人情形不一樣,可分下列三種情況說明。

一、勞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可以不用急著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因為勞保年金實施後,請領老年給付的年資未滿十五年,年齡又未滿六十五歲,仍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二、勞保年資十五年以上但未滿三十年者,如果再工作加保,每加保一年可以再增加二個月老年給付,保的越久領的越多,相當有利。而且勞保年金實施後,退休時也可以選擇領勞保年金,老年經濟生活更有保障。

三、勞保年資滿三十年以上,若選擇領現制的老年給付一次金,年資有三十年的上限,但是勞保年金實施後,請領勞保的老年年金就沒有年資的限制,全部的勞保年資都可併入計算,也會比先領現制的老年給付加上國民年金有利。

勞委會進一步分析勞保老年年金比現制的老年一次給付好,因目前老年給付的平均請領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平均年資二十五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約三萬二千元),勞工先請領這一百一十萬元後存入銀行,年利率以百分之三計算,如果退休後每月固定領出部分金額當作生活費,從六十歲領到八十二歲(國民平均餘命),每月只可領五千七百,若每月領一萬元,大約領十年就用完了。

如果不領現制的一百一十萬元,而選擇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每個月可領一萬二千元,領到過世;如果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一百一十萬元,其遺屬可以選擇領回一百一十萬元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改領遺屬年金,具有保障。

新聞來源:http://epochtimes.com/b5/8/9/29/n2280012.htm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8:43回應(0)引用(0)

2008年03月6日

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政策方向

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今(97)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為更加強該法之落實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本(97)年3月5日召開記者會,會中除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各項修正重點外,並宣布以辦理友善職場優良事業單位評選活動及建置性別工作平等專屬網站作為97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政策的施政重點,勞委會並邀請女技師、女郵務士及女客運司機分享工作經驗,破除一般人對於職業有性別區隔之刻板印象。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91年3月8日施行以來,已近6年,為符合性別主流化的趨勢,該法於96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於96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該次修法除受勞工所關切的陪產假增加1日、家庭照顧假擴大適用至受僱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且雇主不得因性傾向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需受僱於3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限制已予刪除(為配合津貼之發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若受僱於3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受僱者為撫育子女可請求雇主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此外,為使該次的修正能夠落實,在修正條文中,明訂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並將求職者或受僱者受雇主性別歧視旳罰則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期能藉由加重懲罰使雇主正視性別歧視的問題。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施行以來,事業單位對該法規定的遵行比例已逐年提升,顯見該法經勞委會多年的推動已有一定成效,惟性別平等的概念非僅止於法規之規範內容,若能藉由鼓勵方式,激發事業單位自主採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的各項措施,更能達到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追求的精神,為達此目標,勞委會自95年起推動友善職場優良事業單位評選活動後,於本(97)年度繼續推動友善職場的概念,並擴大友善職場評選活動的獎勵獎項,分為全國級與縣市級兩種,全國級獎勵部分包括總統召見嘉勉、頒發標章、提高在職訓練補助比率等,至於縣市級獎勵則藉由頒發友善職場標章來鼓勵事業單位。此次的評選活動除公部門的行政單位外,所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事業單位皆可參加,報名期間自本年3月8日至5月15日止,詳情可上勞委會網站
www.cla.gov.tw,或洽各縣市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委會02-85901217~9專線。

另有鑑於目前性別工作平等之宣導,雖自施行以來至96年底已辦理164場次受惠人數計16,400人以上,但因宣導會之舉辦具有時間與空間之限制,若能設置一專屬網站將更有利於性別工作平等的宣導與認知,勞委會爰將建置性別工作平等專屬網站,擬透過網路即時傳播機制,將更豐富的性別工作平等訊息,包括法令規定、活動辦理等傳遞出去。為使社會大眾踴躍參與該網站的誕生,勞委會特別舉辦「性別工作平等」網站首頁公開徵選活動,該活動收件期間自本(97)年3月8日至4月7日止,參選案件經評選獲得第1名者,將給予新台幣5萬元等值之獎勵品,第2名者,將給予新台幣2萬元等值之獎勵品,第3名者,將給予新台幣1萬元等值之獎勵品,有關詳情可至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查詢或電洽02-85901217~9專線。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15:24回應(0)引用(0)

2008年03月5日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拖到學期末發

勞委會失業六個月以上的勞工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原定本月初受理申請,但至今尚未完成招標,要拖到四月才可以接受申請,等領到補助金已經是學期末。反而是台北市政府為市民「加碼辦理」的短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目前已受理申請,預計五月初發放

勞委會從民國九十二年起,編列預算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到去年共有一萬九千多個家庭、二萬八千多名學生受惠。今年二月十八日勞委會宣布,將自三月起受理本學期申請,條件是非自願離職失業時間連續超過六個月之勞工、至少已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全家所得總額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沒有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的學費減免優待補助。符合條件的失業勞工子女,每人可以領到三千到一萬元。

雖然宣告三月初將開放申請,至今卻仍不見動靜。經過探詢,官員表示,由於相關的收件、審核等行政作業是外包辦理,但是招標作業拖延,目前尚未決標,估計要到四月才開始收件,還需要一至兩個的審核時間,拿到補助金時,學期已近尾聲。

除了勞委會的助學金之外,台北市長郝龍斌上月宣布,由於許多失業未滿六個月的勞工也有繳學費的壓力,因此動用第二預備金辦理短期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凡在北市設籍四個月以上,非自願失業三到六個月的勞工,也可申請,額度比照勞委會助學金。從上月十四日開始,到三月卅一日結束,估計五月初開始發放。

引用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244074.shtml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11:23回應(0)引用(0)

2008年02月26日

投票日加班八小時 所得免稅

不到一個月,正副總統選舉即將登場。行政院勞委會明令,總統大選為勞基法規範的「指定應放假日」,若當日休假勞工因此出勤,雇主應加給工資。

財政部同時規定,在總統大選投票日加班者,經雇主同意給付的加班費,若加班時數在八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不論加班費金額多寡均可免稅。

勞委會在昨(25)日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函,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函釋中並規定,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財政部表示,稅法對於加班費有全月加班時數未逾46時者,其加班費可享免稅的優惠。依據勞委會對正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勞資雙方協議加班者,若雇主同意另支付的加班費,其加班8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勞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內;超過八小時以上者,則應計入加班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所領取的加班費即應課稅。

財政部舉例,322投票日為星期六,屬於甲的正常休假日,但當天因雇主需要甲上班,獲得甲同意,雇主亦願意額外按工時換算一筆加班費給甲。322當天,甲總計在公司加班12小時。

財政部說,甲在322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可以扣除八小時,即以四小時計入甲當月的加班總時數。假設,甲在322之前,公司紀錄其加班時數為30小時,加計322當天的四小時後,甲的加班總時數為34小時。

依據稅法規定,若甲在3月結束時的加班總時數未超過46小時,其全月因加班領取的加班費就不必課稅;縱使甲全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甲在322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免計入加班總時數的八小時工時,領取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引用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33144.shtml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9:38回應(0)引用(0)

2008年02月23日

校園與勞基法

■ 林青


去年十一月,勞委會將政府單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這一措施,卻意外在大學校園內掀起波瀾。部分大學生為爭取自身權益,據此進而要求學校內工作,比照辦理。

校內工作的專任助理,學校自營或外包的商店、飲食店等工讀的學生,因為工作時間確定,應該納入勞基法,以確保學生的權益。但是其他的學術性兼任、部分工時的工讀工作,則難以比照。

首先是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包括博、碩士班研究生、大專學生、其他兼任助理等)工作酬金係屬獎助學金或研究酬金之性質,應非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之定義。因為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為宗旨,教學及研究人員之工作時間很有彈性且難定義,其工作性質及專業性難與勞基法之相關工作條件衡平,協助教學及研究之兼任助理人員亦然。又因為大學教授與學校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與大學教授一起工作的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也不能適用勞基法。

其次按件、按時計酬之工讀生或兼任助理或部分工時人員,例如臨時工支援或協助學術研討會、訪談調查或野外採集標本事務之情形在大學中相當普遍。這些工作時間及期間短暫且不確定性甚高,無法要求其較具體或固定性之職責,因此與正式之行政人力迥異,也就難以適用勞基法。

另外學生課餘時間工讀,時間可能不連貫,要求準時、定時,往往不切實際。若以實際工讀時數參加勞保也有實務上的困難。如以一個月部分工時薪資一一一○○元計,每生每月保費自付額一四四元,學校負擔五○五元,除將造成學校一筆龐大負擔;另就學生言,每月僅四十小時內之工讀時數,學生又享有學生團保,是否願意另行加保每月負擔一四四元勞保費,也有可議。

對於學校而言,如果校內各項兼任助理、工讀都納入勞基法後,學校除了吸收成本,又因這些業務產生諸多行政成本的負擔,學校可能因此刪減工讀時數,減少可工讀的學生員額,甚至取消工讀生的申請機會,這無疑對於最需要補助的清寒學生有最無情的戕害。s(作者為大學教授)

飲用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feb/23/today-o5.htm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11:04回應(0)引用(0)

2008年02月20日

勞委會發佈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於3月受理申請

政府對失業勞工又多一分照顧。

 為協助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勞委會已自92年起開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截至96年止,已有19,384個勞工家庭申請獲得補助,嘉惠28,046名學生,補助金額達2億元。96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將於3月下旬受理申請,屆時會透過新聞媒體發布訊息,並行文各縣市政府、勞保局各辦事處、各就業服務機構、全國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廣為宣導。

勞委會指出,申請就學補助資格應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申請開始日前一天必須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須連續滿6個月以上,至少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及最近年度家庭所得總額114萬元以下,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只要符合申請資格,每學期均可提出申請補助。

補助金額,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為新臺幣5,000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為新臺幣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為新臺幣1萬元。

勞委會表示,申請資格規定須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6個月以上,係依據行政院92年7月30日召開之「研商協助弱勢族群學生就學補助措施」會議結論辦理,乃基於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後有6個月的給付期間,於此期間尚有失業給付之補助,故有上開規定。日昨台北市政府發布開辦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補助對象為失業達3個月尚未滿6個月者,但如已請領台北市政府或其他政府各類就學減免、優待、獎補助者,則不能申請本會補助。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9:42回應(0)引用(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