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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6日

養護機構侵害外籍看護工權益 勞委會不姑息

【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針對近日輿論指出部分養護機構提供給外籍看護工惡劣之勞動條件,不僅侵害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也危害到受照顧者的照顧品質,勞委會重申,養護機構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所僱用之勞工無論是本國籍或外國籍,皆受到該法之保障,勞委會除將立即針對涉及違法侵害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之養護機構進行勞動條件及聘僱管理檢查外,也將於1個月內邀集內政部、衛生署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現有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養護機構實施檢查之分工事宜。

勞委會表示,養護機構所僱用之外籍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工作時間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工除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所訂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外,僅得從事替被照顧者餵食、更衣、清潔身體、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相關事務工作,養護機構不可以指派看護工從事打針、抽痰等涉及醫療行為之許可以外的工作。

為保障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之勞動權益,提升養護機構照護品質,勞委會表示,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針對關懷外籍勞工團體所提供涉及違法侵害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之養護機構,立即交由地方政府實施勞動條件及聘僱管理檢查。

二、於1個月內邀集內政部、衛生署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查察分工及執行方法,並規劃執行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養護機構實施勞動條件及聘僱管理檢查。

三、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養護機構,一經查明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事時,將依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新聞來源: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2&catsid=3&catdid=0&artid=20081003abcd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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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日

勞委會提高創業鳳凰貸款 50萬增至100萬

【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一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擴大辦理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計畫,將最高貸款額度由新台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並享有兩年零利率優惠,今天開始實施,預計協助約兩千到四千名婦女創業,約可增加四千到八千個就業機會。

勞委會從2006年開始推動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目前已協助一千兩百零一名婦女創業;金額多達一億一千萬元,同時另創造一千零一十九個就業機會,申請的行業以餐飲業最多,其次為服飾精品及美容、美髮業。

勞委會創業鳳凰貸款的零利率優惠期限,對一般婦女是兩年,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職災戶及犯罪被害人則是三年,由勞委會全額補貼利息。

勞委會為協助婦女創業成功,還對創業婦女提供諮詢輔導陪伴機制,結合職訓、就業服務及地方政府開辦創業入門、進階及精進班課程外,並遴聘顧問及企業志工,提供創業前中後全程的諮詢輔導服務。

勞委會表示,只要年齡介於二十至六十五歲,曾參加政府認可的培訓課程或諮詢輔導婦女,都可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的人,由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五的信用保證,貸款額度最高新台幣一百萬元,貸款年限七年,免保人免營業登記。



新聞來源:http://epochtimes.com/b5/8/10/1/n2282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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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中文能力測驗」即將於明年推出

【大紀元10月1日訊】(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新聞稿)測驗外勞中文程度的「外勞中文能力測驗」即將於明年推出。由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委託電腦技能基金會為期一年的『如何提升外勞中文能力及建立客觀語言能力標準』研究於9月19日出爐,該研究指出,台灣地區家事類雇主中有75.9%的雇主認為「語言溝通困難」是雇傭關係中最困擾的問題。而整體提升外勞中文能力,應從建立一個客觀的中文溝通能力標準及測驗來著手,未來在外勞輸入台灣工作前要先在輸出國通過「外勞中文能力測驗」,而各外勞輸出國的培訓單位也將以此種中文能力標準當成一個培訓目標。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周秀明理事長表示,以人力仲介業者的經驗看來,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因為與雇主的溝通需要最為頻繁,如果外勞因為溝通不良而無法符合雇主期 待,雇主常會要求仲介業遺送外勞回去,再媒合一位新的外勞,這樣的狀況造成人力仲介業者的成本大增,而外勞本身也因貸款壓力而經濟破產。如果能透過這項中 文能力測驗,讓外勞來源國重視他們輸出勞工的中文能力訓練,並提前透過中文學習讓外勞對台灣生活及文化先有所了解,不但可減少這類遣送外勞的情況,更可以提升外勞對雇主的服務品質,讓雇主及被照護的病人,不必花太多的時間和外勞雞同鴨講。

負責研發「外勞中文能力測驗」的電腦技能基金會大型專案研發中心龔文儀主任表示,這項測驗是以外勞的中文聽力和基本口說兩部份為主,依據家事類外勞的日常生活及工作範圍來設計,主要內容有一般性會話、看護、幫傭和育嬰,如果能通過這個測驗60分以上的外勞,就至少具有極基本的中文能力,可以和雇主進行簡單的對話,這項測驗今年4月已在印尼經過540人次的預試,預計明年即可於印尼正式施測。

「外勞中文能力測驗」的主要目的,在依據目前台灣雇主的中文溝通需求,建立一套客觀的外勞中文能力標準,並透過公平具信效度的檢測方式,給予外勞學習中文時一個能力依據。本測驗之命題編制係委託國內之國立大學華語教師及語言測驗專家規劃設計,配合熟悉外勞工作內容的仲介翻譯專家及台灣雇主群共同協助參與,試題的題材乃融合了台灣的生活習慣及文化、外勞的工作內容等,可及早讓外勞認識台灣,提前適應生活。

該測驗日前已取得印尼官方之國家職業認證機構及印台人力仲介公會的認同,最快於明年即可在印尼實施。未來將再持續開發菲籍及越籍的外勞中文能力測驗版本,所以雇主在聘僱外勞時,將多了一項可以參考的能力指標。


新聞來源:http://epochtimes.com/b5/8/10/1/n2282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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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30日

勞委會檢討失業給付 破除不領白不領心態

【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九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已修法對特定失業對象提高及延長給付外,目前也正檢討失業認定流程,破除民眾「不領白不領」心態。

勞委會說,失業給付自1999年開實施,真正的精神是促進失業者再就業,但有些民眾即使只是短暫時間沒工作,生活並不需要靠失業救濟,有些則是並未積極想工作,但因存有不領白不領的心態,讓失業給付意義失真,在失業認定上有檢討必要。

勞委會考慮未來針對每一件失業給付申請案,分案後由專人辦理深度就業諮詢,輔導申請者擬定就業計畫,並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務必達到協助再就業。

根據目前就業服務法規定,失業給付金額按勞工離職前六個月內勞保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多可領六個月;而勞委會向行政院提出的「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則將有扶養眷屬失業者的失業給付提高為投保薪資的八成薪,至於屬於中高齡及身障者的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限延長至九個月。

勞委會統計,失業給付實施十年來,以2002年申請六十一萬件最多,其次是2001年四十八萬件,近五年都是二十多萬件,2008年一至八月已核定的失業給付有二十萬八千五百零五件,金額達新台幣三十七億九千多萬元。

新聞來源:http://epochtimes.com/b5/8/9/29/n22799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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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25日

開放陸生下一步?王如玄:不開放陸勞來台

台灣大學生失業率5.26%,居各階層之冠,對於政府要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就學,未來是否進一步開放陸勞來台?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先是模糊以對,僅說「可以保證不會替代本勞工作」,遭到立委斥責是「政治語言」,後來在立委追問下,她才宣示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而且大陸學生來台就學期間,也不能打工。


8月分失業率達到4.14%,多位立委皆關切未來失業率會不會逐步攀高,尤其是大學生失業率5.26%,高於整體失業率,立委擔心政府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就學後,會不會進一步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排擠本勞工就業機會。


王如玄表示,開放大陸學生就學,不是勞委會主管,但是就業部分,馬總統在競選時曾承諾不會開放,因此勞委會會避免大陸勞工不會留在台灣工作,一定站在保護本國勞工權益立場。且依根據現行規定,不能在台工作,若要開放,必須透過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不過,當立委賴清德詢問王如玄願不願意以烏紗帽保證不會開放陸勞來台工作? 王如玄態度開始模糊,她說,她對大陸人士來台工作,一直視同外國人,目前外國人來台工作有嚴格限制,她可以保證絕對陸勞不會優於其他外國人。


賴清德不滿意,要求王如玄明確表態,王如玄仍以「我一定保護本勞工工作權益」、「絕對不可以替代本勞就業」答覆,不願正面回應。賴清德斥「政治語言」,要求王如玄明確表態,王如玄說,她無法保證台灣未來產業發展,是否會有台灣本勞不屑做的事,需要其他勞工,賴清德對此,再次表達「非常遺憾」。

隨後立委賴世葆以同樣問題詢問,王如玄才終於正面宣示「不會開放大陸人士來台工作」。


立委廖國棟詢問,大陸學生來台求學能否打工? 王如玄也明確表示不會同意,一定要保障本國人就業,不能產生替代效果。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531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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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23日

勞委會表示 責任制工作者仍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針對業界常有所謂「責任制勞工」不適用勞基法之誤解,勞委會表示,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縱屬「責任制專業人員」,仍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勞委會強調,如果非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者,均無該規定之適用。


勞委會表示,民眾如欲查詢哪些工作者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可利用勞委會網站查閱。如有契約核備之疑義,可逕向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洽詢。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勞工工作態樣多元,部分性質特殊之工作者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時,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該法之彈性,使可適用於更多的行業及工作者,於民國85年特訂定第84條之1,針對工作性質特殊之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依該規定,這類經勞委會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所謂的彈性,並非指工時可以完全無上限或全無例假。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來訂定。舉例言之,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者,仍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再如例假,雖不必僵化於7日中需有1日,2週內排2日或4週內排4日,亦非不可,但不可約定全無例假。


資料來源:http://cms.www.gov.tw/PolicyCenter/Pages/d0df1ca3-3151-400e-a880-d8bd6c48bf6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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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8日

勞委會將於工殤日前夕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增進職災勞工權益保障

為適時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近期內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8類第2項規定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此次主要增列「職業性癌症」達21項(含特定致癌物質及致癌製程)及「肌腱腱鞘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項目。勞委會表示,前開增列之職業性癌症,係於流行病學顯示,其特定暴露與職業有優勢證據超過50%的機率,疾病是自職業暴露而引起者,且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已納入者才增列為職業病種類項目,爭議性較小。

勞保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可於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診療,非僅限於北、中、南、東4區之職災傷病診治中心。又勞工罹患之疾病是否符合勞保職業病之規定,因涉及醫學專業領域,須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目前勞保局審核此類申請給付案件,係採查證方式作業,亦即向被保險人就診之醫療院所洽調病歷資料,並派員訪查被保險人之職業史、工作內容、性質及時間等工作情形,再將查證資料送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以作為可否申請職業病給付之依據。因此,臨床醫師亦不需太擔憂醫病糾紛的問題,僅需於病患病歷上詳實記載,俾利提供該局審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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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27日

經部:3K3班外勞專案申請 傳產中小企業居多

原本以投資金額做為認定標準申請外勞,但自去年開始,調整為以「特定製程(3K)」和「特殊時程(3班)」為申請要件。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經過接近半年的申請時間,已通過5645件申請案,其中發現多數申請外勞的屬於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可見得政策調整非常符合業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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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5日

暫置受暴女外勞打造庇護所

       勞工局將成立外勞庇護所,專門收容、保護遭暴力、性侵或虐待的女性外勞。勞工局說,庇護所足以同時短期安頓25名外勞朋友,建物是閒置校長宿舍的再利用,目前勞工局正在整修內部,預計年中可以委外運作。
     截至今年一月資料,北縣目前約有4萬9千多名外勞,其中以女性為主的看護工和幫傭類別,人數就超過2萬5千人,足見女性外勞在台工作照顧的重要。
     根據勞工局統計,北縣去年一共就接獲25件女性外勞遭雇主虐待、暴力相向或性侵的案件。局長高寶華說,這些案件曝光後,以往被害人都由NGO(非政府組織)來安置,只是民間機構畢竟資源有限,以致有些被害外勞無處可去又被仲介公司帶走,因而衍生更多問題。 

     年中可委外運作 
     其實除了上述案件,若把工廠歇業、勞資糾紛等也都算進去,北縣去年一共就有747位外勞需要被暫時安置,光靠民間單位根本難以應付,地方政府因而有主動設置庇護所的必要。
     高寶華說,北縣第1個外勞庇護所年中將完成設置,為避免地點曝光遭反彈,該局只能透露是在三重,未來這裡預計可提供25位被害人暫時棲住,該局則已動用600萬元就業安定基金來籌設庇護所,可說是北縣保障外勞人權的再精進。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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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職工福利金納入外勞工資得扣除項目

(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四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補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還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的扣押命令所扣押的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

  勞委會在一月三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的項目及金額,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

  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在適用上述規定時,對於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從所聘僱外勞工資中提撥職工福利金,還有疑義;經研議後,凡是事業單位依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即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於外勞每月工資中先行扣除固定比例的職工福利金。

  此外,法院或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時,雇主也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命令扣押工資金額先行扣除,作為償還所聘僱外籍勞工的債務或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用,另如依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雇主得自外勞工資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也可從外籍勞工工資中扣除。

引用來源:http://www.cna.com.tw/menu/NewsDetail.aspx?strCatL=SOC&strSearchDate=&strNewsID=200803040310&strType=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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