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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22日

雇主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97年9月18日勞職管字第0970513453號函

主旨:有關雇主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2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或接續聘僱外國人3日內,檢附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第2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實施之初,考量雇主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有其法定程序及期程,爰以97年1月21日勞職管字第0970501540號函(諒達)同意本(97)年7月31日前,雇主得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實施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切結期限為3個月。俟依各界陸續反映建議,本會復以97年4月14日勞職管字第0970506991號函(諒達)針對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訂定相關認定處理原則,並同意97年12月31日前得以切結書辦理通報,切結期限延長為6個月。

二、為使雇主得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得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限期6個月內按核准設計圖樣施工完竣。申請人因故未能於6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6個月,並以1次為限。本會前以97年4月14日勞職管字第0970506991號函,「同意本(97)年12月31日前,雇主得以切結書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並自切結日起6個月內檢送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修正為「同意雇主得以切結書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並自切結日起12個月內檢送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另為配合切結期限之修正,原已提出切結6個月內檢送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者,基於平等原則,得於期限屆滿後自動延長6個月。



資料來源 : 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8&func_id=8&type_id=0&cata_id=0&site_id=5&id=1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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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27日

採直聘引進外勞後續手續仍可由仲介服務

有會員詢問採直聘引進外勞後續手續是否仍可由仲介服務,經詢問後勞委會表示,有關直聘業務勞委會僅規定雇主在申辦回鍋外勞時需親自辦理,文件代轉代送期間不可委託仲介處理。至於回鍋外勞引進來台之後續服務,仍可由仲介服務,只要雇主與外勞、與仲介簽署服務契約後即可由仲介處理。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9:24回應(1)引用(0)

2008年03月4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911
勞職外字第0960501934號令
中華民國961121
勞職外字第0960509146號令修正附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為督促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稱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昇服務品質,以維護入國工作之外國人力仲介市場秩序,並做為獎優汰劣及雇主或求職人選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以下稱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為基準,依據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為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評鑑範圍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五、本會籌組成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置委員九人,協助本要點之執行,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諮詢小組任務為提供下列各款評鑑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查:
(
)評鑑工作執行及檢討。
(
)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之擬定或修正。
(
)評鑑成績審查。
(
)評鑑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
(
)其他與評鑑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ABC 三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
)A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者。
(
)B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
)C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la.gov.tw)及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提供雇主參考,並做為加強仲介機構管理之依據。
七、為獎勵仲介機構,經評鑑成績符合下列條件者,予以公開表揚:
(
)評鑑成績為A級者。
(
)自評鑑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公開表揚日止之期間,未曾受任何違規處分。
(
)全國所有仲介機構評鑑成績前五名或各區域評鑑成績第一名者。
八、仲介機構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許可證效期屆滿日前最近二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聯絡人姓名: 鍾銘源  電話: 85902377

Posted by johnchi at 樂多Roodo!8:19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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