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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9日

「中華民國就業輔導協會」成立大會

由本公司王春民總經理發起的「中華民國就業輔導協會於97年3月7日成立大會。
時間:下午3:00。
地點:中壢市新生路182號9,10樓/享宴食尚餐廳。

協會成立的目的是輔導退休人員、失業人士在就業,輔導弱勢族群、殘障人士就業輔導,就業服務品質提升,創造就業機會,提昇國家生產力。

協會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二段45號12F
電話:03-4226615
傳真:03-427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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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三方合意轉換新制 29日開始實施

(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七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新修正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從二月二十九日開始實施,未來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後,外勞即可轉換雇主,大幅縮短外勞轉換新雇主的等待期。

勞委會表示,為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除現行外勞遭受人身安全迫害或其他特殊情形得跨業轉換雇主外,未來持有招募許可函或具有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者均可接續聘僱,外勞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

勞委會指出,新辦法規定,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的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簡化目前由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公告後,才可轉換的程序。

此外,新辦法也放寬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同時取消外勞不得跨區轉換的限制,並將現行外勞轉換雇主作業以三次為限、最多六次的規定,改為轉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委會說,製造業接續聘僱上限規定將由現行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的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百分之三十,修正為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投保人數百分之二十。

為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與外勞的資訊,勞委會職訓局網站已建置完成「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未來轉換雇主登錄、雇主及外國人遴選等將由此轉換資料庫進行,雇主或外勞皆可上網登錄或尋找轉換訊息。

勞委會表示,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320詢問相關事宜。9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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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騙外勞逃跑 控制行動逼打工 十多人擠3坪屋

2008/02/27 17:49
記者黃琮群/台南報導

有人想賺錢,腦筋動到逃跑外勞的頭上,台南警方就查到一名黃姓男子,誘騙外勞逃跑後,把他們集體關在鐵皮屋裡控制行動,十多人就睡在3坪大的空間裡,每天由黃姓男子載著去打工,外勞身體不舒服想休息還不行,生活比逃跑前更慘。

警方破門進入雲林這間鐵皮屋時,外勞們一臉茫然的不知所措,有的外勞則聽到聲音,己經由樓上破窗落跑,女外勞一臉愁容的看著警方搜索,憂心她們未來的命運。

鐵皮屋裡男男女女的十多人,有越南也有印尼籍的,晚上睡覺就在兩間加起來3坪的房間裡打地舖,不僅空間擁擠,還被限制自由,因為收容他們的姓男子出門後一定把鐵皮屋上鎖,把外勞關在裡面,平常就由他開車,載著外勞到田裡工作。

承辦員警指出:「田裡都沒有人要做,都是老人,只有老人在做,沒有工人,一天800,他抽200。」

由於天天要下田,有的外勞受不了辛苦,生了病想休息也不准,外勞翻譯人員說:「他們說我想休息,今天身體不舒服,他說不行還是要去工作,強迫他們去工作。」

這些原本合法入境的外勞,因為聽了黃姓男子的話,以為落跑後可以賺更多,沒想到成了沒有自由的賺錢工具。去年嘉義警方也到中部山區,救出了大批被隔離在深山裡,專門幫人種菜的外勞獲救,有的外勞高興得不得了,非法落跑的外勞沒有賺更多的錢,還面臨了被遣返的命運。

引用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8/02/27/138-2237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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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6日

好雇主、好外勞等您來推薦,中市優秀外勞暨雇主選拔即日起受理報名

【記者魏台姝/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97年度優秀外籍勞工暨優秀雇主選拔活動即日起開跑囉!歡迎踴躍推薦,受理日期將至3月20日止。相關簡章及推薦表,請逕至台中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自由路2段53號2樓)、台中市工業會(西屯區中港路2段122-19號6F-2)、台中市勞工服務中心(東區仁和路362-1號)免費索取,或於勞工處網站下載﹝http://labor.tccg.gov.tw﹞,活動詳情,歡迎電洽(04)2229-6049勞工處許小姐洽詢。
 勞工處長賴淑惠表示,為鼓勵表現優秀外籍勞工暨雇主,強化勞資關係並端正社會風氣,市府於96年首次辦理優秀外籍勞工暨優秀雇主選拔,廣獲各界好評,也拉進勞雇之間的關係。
 賴處長也指出,選拔活動即日起至3月20日止受理推薦,凡是96年9月30日前入國取得合法工作許可,現工作許可地址或居留地址位於台中市轄內,且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及其外籍勞工的雇主均可參選。
 賴處長也表示,活動將選出5名優秀外籍勞工及5名優秀雇主,獲獎人將可獲頒獎牌及等值新臺幣3,500元的獎品或提貨券,並接受市府公開表揚。

引用來源:http://www.pacificnews.com.tw/shownews.php?postnewsid=9&titleid=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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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加班八小時 所得免稅

不到一個月,正副總統選舉即將登場。行政院勞委會明令,總統大選為勞基法規範的「指定應放假日」,若當日休假勞工因此出勤,雇主應加給工資。

財政部同時規定,在總統大選投票日加班者,經雇主同意給付的加班費,若加班時數在八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不論加班費金額多寡均可免稅。

勞委會在昨(25)日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函,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函釋中並規定,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財政部表示,稅法對於加班費有全月加班時數未逾46時者,其加班費可享免稅的優惠。依據勞委會對正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勞資雙方協議加班者,若雇主同意另支付的加班費,其加班8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勞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內;超過八小時以上者,則應計入加班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所領取的加班費即應課稅。

財政部舉例,322投票日為星期六,屬於甲的正常休假日,但當天因雇主需要甲上班,獲得甲同意,雇主亦願意額外按工時換算一筆加班費給甲。322當天,甲總計在公司加班12小時。

財政部說,甲在322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可以扣除八小時,即以四小時計入甲當月的加班總時數。假設,甲在322之前,公司紀錄其加班時數為30小時,加計322當天的四小時後,甲的加班總時數為34小時。

依據稅法規定,若甲在3月結束時的加班總時數未超過46小時,其全月因加班領取的加班費就不必課稅;縱使甲全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甲在322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免計入加班總時數的八小時工時,領取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引用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33144.shtml

Posted by johnchi at 9:38回應(0)引用(0)勞動法令

2008年02月25日

阿嬤教外籍媳婦 搓湯圓慶團圓

中國時報 2008.02.25 
莊哲權/新港報導
 
 
     「嫁來咱台灣,就是咱台灣的女兒」,來自印尼、越南等國家的新移民媳婦,圍著一頭白髮的新港阿嬤,學習搓湯圓,這場「新移民新家人、新春慶團圓」多元文化社區活動,廿四日熱鬧舉行,老人家與外籍媳婦,在歡樂的氣氛中,拉近彼此的距離。

     「新移民新家人 新春慶團圓」多元文化社區活動,昨天在新港老人會館,由扶緣社區和馨園社區關懷據點的阿嬤作東,招待新港鄉內來自大陸、印尼、越南、泰國約60戶,總計約120位的新移民家庭成員共度愉快的假日。

     60多歲的鄭阿嬤說,自己的媳婦來自印尼,嫁來台灣就是咱台灣的媳婦,沒有差別待遇。一群不同國籍的新移民家庭女兒們,則是圍著阿嬤搓湯圓,也搓出好感情。

     嫁來台灣10年的麗娜,看到這麼多來自不同國家的姐妹們聚在一起,覺得很溫馨;來台6年的小雲說,平常很少有機會可以跟朋友一起出去同樂、唱歌,這次聽到很多新移民姐妹在台上用印尼語或是越南語唱歌,感覺很像回到自己的家鄉。

     昨天的活動還邀請立委張花冠、鄉長邱晉煌鄉長、扶緣協會陳錦煌理事長、馨園社區發展協會邱張巧姬理事長等人,代表新港鄉的娘家家長,發給新移民女兒和孫子、孫女紅包。

     陳錦煌表示,希望透過社區阿嬤們主動的關懷,讓來自異鄉的新移民女性能夠在台灣找到屬於自己的娘家,也讓整個新港鄉有如1個大家庭。



引用來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604+11200802250020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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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看護兼看店僱主遭罰鍰

記者莊煥寧/金城報導
 
    一位越南籍婦女來金受雇擔任看護,還幫雇主照顧店中生意,違反社會服務法關於「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縣警局與社會局據報後前往查察後證實,並處以雇主三萬元罰鍰。 

    申請外傭來金門從事看護工作,卻要求其幫忙打理店務、賣東西,此種一兼二顧的行為已經觸犯「就業服務法」,金城警察所接獲民眾檢舉,日昨縣警局行政課與金城警察所員警會同社會局承辦人前往執行和諧專案時,當場查獲這名外籍看護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她及雇主請回警察所做筆錄。 

    縣警局行政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四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該雇主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條文規定,縣府主管單位社會局也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開立罰單,處雇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同時希望民眾發現類似違法情形,可向社會局(電話:三七三二九一)或金城警察所(電話:三二五五三九)舉發。 

    社會局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防範外籍勞工非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管理之需要,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已提高相關罰責規定: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將被取消。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於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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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3日

科技領袖 提放寬外勞等四訴求

 
台北市電腦公會三巨頭:仁寶總經理陳瑞聰(左起)、宏碁董事長王振堂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昨天齊聚一堂,向總統候選人提出租稅改革、兩岸三通與放寬外勞比例限制等建言。
記者胡聖堤/攝影

總統大選進入倒數計時,宏碁董事長王振堂、仁寶總經理陳瑞聰、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等三位電子業意見領袖昨(21)日代表台北市電腦公會(TCA) ,對總統參選人提出租稅改革、兩岸三通、放寬外勞比例限制等政策建議。

TCA在總統大選前夕,對台灣經濟發展提出四大訴求,並將書面送達總統參選人競選總部。TCA的頭號訴求為「沒有產業、就沒有就業」。王振堂認為,台灣的選戰政見多著重在分配利益,但沒有「創造」、哪來「分配」?

過去幾年來,台灣新設公司家數及投資額不斷遞減,解散公司家數則不斷升高。2007年台灣經濟成長率落後各亞洲主要國家,分配的背後應該要有紮實的產業基礎當後盾才行。

TCA建議將外勞工資與最低法定工資及員額限制脫勾,交由市場機制決定。由於嚴格的外勞政策,很多製造廠商招不到工,沒辦法留在台灣。放寬外勞政策將可吸引製造業回台設廠,提高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引用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228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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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與勞基法

■ 林青


去年十一月,勞委會將政府單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這一措施,卻意外在大學校園內掀起波瀾。部分大學生為爭取自身權益,據此進而要求學校內工作,比照辦理。

校內工作的專任助理,學校自營或外包的商店、飲食店等工讀的學生,因為工作時間確定,應該納入勞基法,以確保學生的權益。但是其他的學術性兼任、部分工時的工讀工作,則難以比照。

首先是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包括博、碩士班研究生、大專學生、其他兼任助理等)工作酬金係屬獎助學金或研究酬金之性質,應非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之定義。因為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為宗旨,教學及研究人員之工作時間很有彈性且難定義,其工作性質及專業性難與勞基法之相關工作條件衡平,協助教學及研究之兼任助理人員亦然。又因為大學教授與學校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與大學教授一起工作的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也不能適用勞基法。

其次按件、按時計酬之工讀生或兼任助理或部分工時人員,例如臨時工支援或協助學術研討會、訪談調查或野外採集標本事務之情形在大學中相當普遍。這些工作時間及期間短暫且不確定性甚高,無法要求其較具體或固定性之職責,因此與正式之行政人力迥異,也就難以適用勞基法。

另外學生課餘時間工讀,時間可能不連貫,要求準時、定時,往往不切實際。若以實際工讀時數參加勞保也有實務上的困難。如以一個月部分工時薪資一一一○○元計,每生每月保費自付額一四四元,學校負擔五○五元,除將造成學校一筆龐大負擔;另就學生言,每月僅四十小時內之工讀時數,學生又享有學生團保,是否願意另行加保每月負擔一四四元勞保費,也有可議。

對於學校而言,如果校內各項兼任助理、工讀都納入勞基法後,學校除了吸收成本,又因這些業務產生諸多行政成本的負擔,學校可能因此刪減工讀時數,減少可工讀的學生員額,甚至取消工讀生的申請機會,這無疑對於最需要補助的清寒學生有最無情的戕害。s(作者為大學教授)

飲用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feb/23/today-o5.htm


Posted by johnchi at 11:04回應(0)引用(0)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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