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3,2007

M3-19心得之二 & 著作權法問題(炸


midnight cafe
聽說是Lost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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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

看到最近的某則blog公開散佈音樂違反著作權法的新聞
突然想到一個困惑已久的問題

這是台灣的著作權法規
一直覺得第55條和92條有著微妙的矛盾啊 囧
誰對法律有研究的可以指導一下在下這個法律白痴 (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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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以下是M3-19心得.續
同樣地還沒寫完,會不會繼續寫也不確定 (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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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HEAD「Till The End of Time」
ttp://red-head.jp/html/discography.html

雖然玩重搖滾的同人團體不少 (MintJam、UI-70等等
但是玩金屬的同人團體還真是難得一見
日本的金屬迷明明就應該很多才對啊,真奇怪
也不是說完全不曾有過同人的金屬專輯啦 (例如403的N.E.W.S
不過就完成度而言,個人覺得這張是最高的
錄音品質也比403好 (炸

要說缺點的話就是歌詞有點單調、還有主唱power不夠強吧
覺得TOMO比較適合唱trk.04 いとしい君よ這種慢版的ballad曲
某些音域會使人聯想到片霧,很感人的抒情曲

快歌中最喜歡的曲子是trk.05 Starlight
旋律很流暢的speed metal

慢歌中最喜歡的曲子是ゆいこ唱的bonus曲 WithLove,雖然是首芭樂歌 (炸
據說尾奏的solo是即興演奏編成的
強烈建議因為不聽金屬所以不聽這張專輯的人,至少也該聽聽這首曲子
還有覺得太芭樂所以跳過這首曲子的人,至少也該聽聽這首的尾奏 (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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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iel「夢の繭紡ぐ盲目の輪舞」
ttp://www.asriel.jp/m/4th/

第一張full album,增加的不只是曲數而已

感覺作曲、編曲的風格都跟之前差很多
幾乎所有曲目都具備了精緻綿密的鋼琴與絃樂協奏,搭配充滿變化的鼓點
再加上混音水準有某種程度的進化(?)
耐聽的程度比之前翻了許多倍
封面也是直擊個人的萌點,差點鬼迷心竅就給它訂下去了
(還好看到所剩生活費就清醒了

錄音還很需要再進步就是了 (炸
然後KOKOMI的音色還是(略
不過對vocal的聽覺彈性是可以培養的(?
當然能換個主唱一定會大紅大紫 (喂

最喜歡的曲目是trk.03和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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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ounter+「白のピルグリム -Initial00 Bookmark Welts-」
ttp://encounter-p.net/bw/

迷你概念專輯,不過似乎將會是系列作
主題是奇諾之旅 (大誤

失憶的少女在荒野中甦醒,然後帶著一隻未確認生物開始旅行 (炸
旅行的目的不是為了找回記憶,僅是對世界有著好奇心而已

三首vocal曲分別記錄了封印了時間的「希望與時間之國」、
將自然景觀與民情連同人心二元分隔的「冷壁與暖壁之國」、
背離大地追求天智的「隱於天際之國」

桃梨果然很擅長設定這種有虛無縹緲的萌感的故事 (炸
沒有給予起源與答案,可品味的是設定本身帶來的樂趣

歌曲方面,回到了早期encounter+的民族風了
最喜歡的曲子是Trk.01 交響百花 -Bookmark Welts-
不過與歌曲本身比起來,還是因為喜歡Trk.05 idea的設定吧
encounter+中個人向來比較喜歡桃梨的歌聲與歌詞、對流歌的作/編曲就比較保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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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P JACK」
ttp://www5.ocn.ne.jp/~love91/popjack.html

少女度是100分 (什麼
其實曲子還不錯,但是這季出色的作品太多所以不是很顯眼吧
總之就是青春戀愛滿溢的一張迷你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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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sound life「rainbow」
ttp://www.mysoundlife.com/rainbow/

本來想和BOG一樣隨便打句話就算了
不過好歹這張還是有可以聽的曲子的
例如Trk.09 fake

恩,講完了 (喂

Posted by dtfans at 樂多Roodo! │00:11 │回應(22)引用(0)雜談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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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3243989
回應文章
嗯...先來談談法律吧
那第55條明明就少一個字 也不改一下= =(踹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不]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少一個[不]字,就差很多了。-_-|||
Posted by 迷淋幻晴 at May 13,2007 03:02
喔 不 我眼花了= =請無視我上面的回答...太睏了XD

其實這兩條本來就存在矛盾...寫的曖昧不明的...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煙
Posted by 迷淋幻晴 at May 13,2007 03:07
能夠坑你錢的,就是好法規(大誤
Posted by SH同路人 at May 13,2007 18:16
其實我覺得該55條是正確的.
他想說的是"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若果是非以營利在活動中(一定時間內)就沒有問題

基本上法律是過於用字精確, 反而令到不懂法律的人不知那個字詞是重要的xd (有些法律制度是根據law case的(judge的決定), 所以反而律例本身只是guide line.
Posted by 八雲紫 at May 14,2007 01:44
這2條明顯矛盾(茶)

讓我想到逆轉裁判了..
Posted by Repyld at May 14,2007 18:32
請問有聽過
CRAFTWORX - GateOdyssey Image Vocal Album 01a POLYCHROMA re-distribution
想知道這張專輯的評價

謝謝
Posted by 路人甲lcdvb at May 14,2007 19:22
>路人甲
唔,唯一那首新歌還滿不錯的啦
其他曲子都是舊曲,不過有人說有些舊曲也有重编過的樣子
因為個人把新曲以外的其他曲子全刪了所以不知道 (炸死
Posted by 七色霧 at May 15,2007 22:09
>七色霧

感謝
想再問一下,新加入的是哪一首?@@
Posted by 路人甲lcdvb at May 16,2007 16:22
>路人甲
第七首,第七首BK的圖也換了
Posted by 迷淋幻晴 at May 16,2007 19:02
TO 迷淋幻晴
對網路上那句條文的正確性有疑
為何要寫 --->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經你這樣一說 覺得這句加個"不"比較適合
恩..是政府的網站 應該不會key錯字吧 (路人: 這政府已經不可靠了 煙~)

應該去找找法律條文的書查一下
Posted by Wesker at May 16,2007 20:13
55條阿,那個是給一些活動的時候方便。
比如說學校運動會,基本上都會播放音樂沒錯吧?
如果說純粹以92條的觀點來看的話,無疑是侵犯著作權法。
但是有55條在,所以可以在活動中播放有著作權的音樂。
不然那些參加歌唱比賽的就要被告到死了......


不過話說回來,92條真是抹殺二次創作活動的好物,看到92條又讓我想到某條大鯨魚欺負二次創作的那個事件......
Posted by 刻‧朔月 at May 20,2007 12:42
看PTT長知識ˇˇ

此為本人自行排版 上傳至空間

http://dirknowitzki.myweb.hinet.net/LP.doc

摘自PTT Gossiping 八卦板 由fughetta (fughetta) 發表
Posted by Mobell at May 20,2007 17:06
>刻‧朔月
呣,這樣說來55條好像沒有涵蓋「公開傳輸」
也就是說網路傳輸想鑽這條的漏洞也沒得鑽的意思嗎 (炸

不過聽說公開活動MUST還是可以要求收費的不是嗎?

>Mobell
有看過這討論串 xD
不過總覺得和55條還是有矛盾啊 (抓頭
Posted by 七色霧 at May 20,2007 19:50
看完那篇文了 這的是好笑+沒天理阿~~~
話說東方的二次創作曲全是侵權不是??
Posted by Wesker at May 21,2007 22:15
歐毆 那是中文音樂著作權團體
國外有類似這樣的團體嗎 很想知道
Posted by Wesker at May 21,2007 22:29
>Wesker
各國幾乎都有啊,例如日本的JASRAC

東方系列的曲子應該沒有交付JASRAC之類的音樂版權團體信託吧
所以應該算是開放的著作權,大概啦
Posted by 七色霧 at May 22,2007 00:02
我想之中有誤會,92條為第七章 罰則 的內容
而55條為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所以意思應解釋為如侵犯55條的限制,而屬於92條內所認定之範圍
按92條來進行處罰
ps:這是我個人的理解......我也不是學法律的
Posted by metalbh at May 22,2007 05:35
>metalbh
唔,一般來說那樣會寫成
「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哇啦哇啦哇啦」之類的吧?
Posted by 七色霧 at May 22,2007 19:24
「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哇啦哇啦哇啦」應該是寫在法院判決書上XD
metalbh說的沒有錯^^

但個人認為台灣的著作權法目前其實並不完整
牽強一點可以說55違反基本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和明確性原則
(涉及侵害人民權利之法律條文須 明 文 規 定 )

我想55跟92可以申請釋憲
至少這條法規會被改得比較明確(原諒我這麼說囧)
但是如果要上訴到大法官解釋 那還不如交罰金算了
打官司一點都不好玩OTZ 更何況人家只是一個學生...

但看樣子那啥鬼Must的似乎是國際組織?
如果它使用的法規是屬於特別法(國際法)
就某些情況而言在法位階上會超越我國憲法

也就說以上都是廢話看過可以馬上忘......
Posted by 調 at May 23,2007 09:53
>調
是說因為有些條文是寫成那樣的呢,例如93,95條之類的

Must是台灣的組織
可是也是CISAC這個國際組織的會員
另外日本的JASRAC也是會員
CISAC會員list: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ISAC_members
Posted by 七色霧 at May 23,2007 13:21
罰則會針對某些特定條款所設,也會有所謂概括式條款,92就是屬於這一種。
另外有一點網路沒寫到的,可能就是大伙傷腦筋(包括我囧)的原因,該法規的大綱:

第55條 (非營利性 表 演 活 動 得利用他人著作之 條 件 )

第92條 (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

由此可見,55並不是快淹死的我們所能抓住的稻草…………OTZ
講真的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第四章之一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別再自己給自己找那麼多麻煩啦囧!!!)



MUST有大大的 靠 …………山。
……看那國際協定的名單就知道不用玩了,這個案例是標準大鯨魚小蝦米的血腥實況(死)
Posted by 調 at May 23,2007 14:57
跑去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找到下列文章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57_4.asp#7
還挺人模人樣的


也跑去MUST看了常見問題
http://www.must.org.tw/must_p30.asp
感覺上這裡比較像[官方]


點選/授權費率/壹、概括授權 二、公開傳輸部分/拉到最底下會看到這個:

個人網站之襯底音樂:(94.06.18總會通過修訂之使用報酬,將送IPO審議)
定義:個人網站於網路使用者連結時,公開並反覆地傳輸所設定之音樂內容之網站。
授權使用報酬:每首襯底音樂每年收取新台幣2,000元,作為音樂著作使用報酬。

以案例去十位數300首來算 被罰15萬還打了不少折囧......
Posted by 調 at May 23,2007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