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8月3日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一、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二、政府的監督:
三、安定基金的設立:
一、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生存保費
純保 費--< >-提存:滿期及事故給付。
保費< 死亡保費
附加保費--承保、出單、保全服務、收費等費用。
用來保證滿期、解約、身故賠償等各項給付之準備。
二、政府的監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為保險業之主管機關,主要監督三項:
1.新種保險的審核~保費、條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大眾需要。
2.責任準備金提存的審查~不得提存不足(負責人無限責任)。
3.對客戶服務的監督~保護客戶利益不受損失。
三、安定基金的設立:
1.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安定基金應專設委員會管理;其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與安定基金總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3.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安定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1>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保險業因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或因合併或變更組織,致遭受損失時, 得請求基金予以低利抵押貸款。
<3>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被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 得向安定基金請求償付。
<4>其他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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