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5日

蘋果電腦敗訴?還是媒體信用敗訴?

當看到這家廠商用這種語氣跟媒體打交道並且,以勝訴者自居時;我感覺到台灣是不是沒有硬體設計人才,必須跟M$那樣;透過了控告以及官司來贏得一點點自己的尊嚴?

看了這些新聞稿;我發現到茂嘉科技的新聞發布人員應該是很有經驗的;
針對了媒體希望看到的聳動標題以及內容上不斷緊咬著─

『絕不容跨國企業利用其市場力量任意蠻橫無理的打壓!』

哪好吧,就把時光拉回當年的漢諾威吧─一切都在2005的CeBT開始...!
先看看法學界怎樣看這件事情的─
引自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e-paper/2005/IIP_025.htm#13
以下引用自智慧財產電子報─

茂嘉科技展出之「Super Shuffle」同時包含型號為MX-575D和MX1075D的兩款產品,除外型與iPod shuffle相似外,展場宣傳看板也和蘋果2004年開始推出的iPod平面廣告類似。此外,茂嘉科技更於海報上指出,該款產品具有「Shuffle + FM tuner + Voice Recorder」功能,也就是除了MP3隨身聽功能外,還能收聽FM收音機及錄音,因此是「超級shuffle」。這些產品及宣傳訊息也同時披露在茂嘉科技官方網站上。不過,此項產品在三月十日開展後不久,即被蘋果電腦律師要求下架,但茂嘉堅持繼續展出,引發國際矚目,而拒絕下架的茂嘉科技,隨後被德國法庭裁判罰款三千歐元。不過令人意外的是在十天後,茂嘉科技重新推出了一款名為Super Tangent的播放器,是之前super shuffle的更新版本。不但改變了控制按鍵的布局,還破天荒的推出了紅色和黑色的版本,宣佈將會繼續之前super shuffle進入中國市場的計劃,並開始在台灣與日本等地正式上市。

那我們回頭來看看這些圖片好不好?
從Google大神打入Super Shuffle─
先映入眼簾的就是這張偉大的圖片,這是偉大的茂嘉在2005年在CeBT廣告圖片─
要看仔細喔,後面的圖片是柳丁?橘子?還是..茂嘉公司的國際商標??還有它的廣告,到底當年到現在有沒有抄襲、重製;引用蘋果電腦公司的廣告創意跟商品?
先看圖片一

如果當年在漢諾威,拿到這張偉大的傳單,可能會獃住;因為這個東西;真的是蘋果電腦的當年新問世的ipod Shuffle嗎?而且在漢諾威這兒,可以讓這種產品在偉大的展覽場當中出現嗎?看到這張傳單的圖片;真的感覺到我們跟生產仿冒keroro軍曹玩具的盜版行為還真的是一樣的的...但是至少人家,生產的很不像...。

這是所謂的Super Shuffle打開他的USB的樣子;會讓你想到啥東西呢?對─沒有錯,就是那個光,就是那個ipod Shuffle第一代。如果忘記了,可以去google打入ipod Shuffle,進行搜尋你就可以找到比誰都多的配件;圖樣跟內容。下面就是正版的機背照片引用出自http://www.linux.org.bd/russelljohn/journal/index.php

如果不仔細看的話,我們可以看到ipod跟這所謂的SuperShuffle之間的關係真的有夠像;蘋果電腦如果不告你,好像也不叫蘋果電腦,叫橘子電腦或是菊花電腦好了,不是嗎?而且有趣的還在後面,容我晚點把重點放在後面─先看看這台的機背的照片─很類似不是嗎?
人家只有一個模式給你跑,你就改多一個模式,來聽FM─多棒,依照這家公司的邏輯思考方式;基本上,這樣弄,我外型沒有專利啊;大家都回到70年代大家每天都在等301條款制裁的時代好了;不是嗎?更何況,這跟台灣的科技實力,說真的並沒有啥關係。

『絕不容跨國企業利用其市場力量任意蠻橫無理的打壓!』

難道說,這是希望透過民粹主義來強打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中國人真的這樣好煽動?

那好,我們看看董事長當年自己說了啥話好不好?
以下訪問內容摘自OIKOS http://www.oikos.com.tw/v4/viewtopic.php?id=1171&action=new
董事長自己這樣說了─
『外觀有專利嗎?我承認我們想搭iPod的順風車,因為它真的很有名,但我們讓super shuffle功能更多,價格卻不會更貴,這樣對消費者有利。我不承認我們抄襲,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而已。』

這樣的邏輯就是說─
ipod 活該倒楣就是讓我做得一模一樣就是了。
而且不只正面看起來像喔,後面;背面以及拔掉保護蓋跟蓋子上面的套繩蓋;幾乎一樣。

那這樣套用同樣的邏輯的話說,就是這樣嘞?

長得像也是罪惡嗎?我把東西做得跟ipod一模一樣也是罪惡嗎?
套用這樣的邏輯的話...

女歌手也是─我不承認我們抄襲濱崎歩,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而已。
偶像團體也是─我不承認我們抄襲SMAP,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而已。
人體本身也是,我不承認我們抄襲,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都是人。
擴大的說法的話就是...

Winodws Vista也是─我不承認我們抄襲OSX.3,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而已。

上方圖片引用自http://lucas87.altervista.org/blog/2005_03_01_iblucas_archive.html


接著,我們來看看展出會場吧,更有趣;更熱鬧了─
可以看到相似度接近於蘋果當年的影子跳舞創意海報不是嗎?而且更重要的是;這樣的廣告卻在這樣的一個小小的CeBT的展示場館中被找到;讓人訝異的是;這家公司當年做的決定居然是繼續展出,而在蘋果電腦律師的申訴之下,Luxpro 因展出仿冒品被德國法庭裁判罰款三千歐元,公司董事長在當場接到裁決書時也許是害怕會被警方拘留,除不斷向德國警方再三道歉之外,他並連忙前往銀行兌換現金繳交罰款─消息引自老地方冰果室─http://www.frostyplace.com/index.php?story_id=3370
展場圖片引用自http://www.ubergizmo.com/15/archives/2005/03/super_shuffle_f.html

好的,我們回頭來看看,到底告贏了啥?告輸了啥?
我們偉大的台灣科技公司─在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的裁決書當中寫的─

節錄裁定書─經查─第四點─

被告在漢諾威展覽展售甲商品,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查A 商品之整體聯合式外觀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表徵,至被告在漢諾威展覽現場展出之甲商品所使用外觀,依據上述被告律師函所示,足認除乙商品正面記載「LUXPRO」字樣與圓形五向鍵微幅差異外,其餘規格均與乙商品同,而甲商品之長方形體、圓形五向鍵設計排列、白色設色之整體外觀,參照卷附照片觀之,可知與A 商品﹝iPod Shuffle﹞完全相同,而以A 商品及同甲商品規格之乙商品如前載各自尺寸比照,亦極相接近而易生誤認,且甲商品使用接近A 商品名稱之「Super Suffle」字樣,展售現場看板之設置,雖從原告提出當時現場照片觀之,無從辨認有所稱使用蘋果圖樣之事實,但仍為媒體廣泛評論為仿似原告公司宣傳方法,是其使用該外觀之方式,易致消費者難以辨認該商品來源而使之混淆,自屬就A 商品聯合式表徵之侵害使用,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違反。雖被告辯稱該商品並未實際量產云云,然從前述報載被告負責人宣稱:於漢諾威展覽期間,已有多數客戶詢問及下訂,刻正趕工生產,因為iPod商品之高知名度,確實欲搭其順風車等語以觀,被告既有實際展銷行為,即已屬商品化之使用,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事,不因被告嗣後是否繼續使用而有異。至被告雖對前述報導內容否認其真實,然據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陳內容,亦說明記者為按實報導,並經被告公司負責人同意拍照刊登,迄今未經被告反應不實等語,益見被告嗣後否認,純係卸責,為無可取。至原告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考之被告上開惡意攀附原告商譽及利用A 商品﹝iPod Shuffle﹞知名度之行為,固可認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然因該條係補充規定,上開被告在漢諾威展覽展銷甲商品之行為,既應以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範,於此即無適用之餘地,應予敘明。次則,依據德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第3 條規定:「不公平競爭行為,其足以對競爭對手、消費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之競爭產生非不顯而易見之不利益者,不得為之。」;同法第4 條第9 項規定:「第3 條所稱之不公平特別是指,行為人:9.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乃模仿競爭者之商品或服務,且:a.造成交易相對人誤認企業來源;b.不當利用或妨礙被模仿商品或服務之信譽者;或c.不當獲取模仿所需之知識或資料者。」(原條文內容見卷六第294 頁),被告模仿A 商品外觀,而製作甲商品於德國漢諾威展覽時推出展銷如上,易造成交易相對人誤認商品來源企業為原告,且顯然不當影射而利用原告之商品信譽,對原告顯有不利之影響,是被告上開行為不僅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並構成該德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第3 條規定之違反,即依我國法及德國法,被告均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經查─第六點─

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使用其商品表徵之事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規定,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應認於其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有如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於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散佈商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切推廣促銷行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頭想想─
在裁決書全文裡面,一開始就說了 Super Shuffle 的確是仿冒了蘋果的 iPod shuffle,因此在未來不得以任何方式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或是出口外型與 iPod shuffle 相似的產品。那偉大的台灣科技廠商何以說他是獲得勝訴?

可能是因為,偉大的台灣科技廠商早就把Super Shuffle下架停產;法官自然認為沒有執行蘋果電腦方面提出的假扣押的必要性以及相關意義。所以就沒有這個必要下,自然沒有加以執行。

而且─
法官也認同這家公司在德國漢諾威CeBT展覽時推出Super shuffle的行為對蘋果電腦有不利影響,也因此認定了這家公司不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違反了德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第三條之規定,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台灣還是德國,這偉大的公司均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此外裁判書上還提及,公交會曾在去年十月中發函表示,這家公司雖然沒有明顯的違反公平交易法,但由於他們的產品太過近似 iPod shuffle,公交會也認為這家公司的做法難逃抄襲熱門產品外觀來賺取利益的嫌疑。不過由於公交會並沒有做出其他實際的裁定,蘋果電腦目前正繼續向公交會提出訴願。

這家公司哪裡有理由跟蘋果電腦求償一億元的本錢跟立場啊?

Posted by tomorrowmemo at 樂多Roodo! │19:20 │回應(2)引用(0)MAC的事情,每天都在用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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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所以,當我們恥笑大陸製造各式琳瑯滿目的仿冒車時,回頭看看咱們的某些科技產業.....

別再龜笑鱉無尾了........
Posted by 威威 at 2007年01月6日 00:28
基本上,我們流著同樣的血─
我們都是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可以這樣說嗎?
對面把著作權視為無物,
台灣好些年來避掉的301...又要回來了嗎?
Posted by 麥塔幽 at 2007年01月6日 01:17